撰文/公民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小組
精神衛生法正在立法院修法,第44條與45條關於電擊七歲以下兒童腦部(註1),以及電擊未成年者腦部的法條,應該趁此精神衛生法修法之際,重新檢視並刪除。
公民人權協會(CCHR)是一個國際公益組織,從美國到歐洲到澳洲,為了兒童的人權,我們在全球反對精神科的電痙攣手術(精神科電擊)施加在兒童的身上。根據精神科護理教科書的說法,精神科的電擊手術是:「將電流通過腦部使病人產生暫時的意識昏迷和全身痙攣,以達到改善精神症狀的效果。其作用機轉至今仍不明。」(註2)
電痙攣手術機轉不明
換句話說,「電痙攣」手術從未保證安全或有效的證據。今天,它以「治療」的名義被「精神衛生法」用於七歲及以下的兒童,公民人權協會呼籲,基於兒童權利公約,捍衛兒童健康的腦,是時候「停止這種虐待!」
精神科的電擊手術,稱為電痙攣療法(ECT),跟我們常聽到的心臟停止時的急救心臟電擊不同。精神科電擊ECT,被電擊的位置在腦部。精神科把它當成「醫療程序」,是為了引起身體的癲癇大發作。痙攣、癲癇發作不是會對腦和身體造成傷害嗎?當其他醫師竭盡心力要預防或治療痙攣、癲癇的時候,為什麼精神科卻要製造人為的痙攣、癲癇?
精神科的電擊手術很「特別」,源自於1935年精神科的一項假說理論,當時有精神科醫生「認為」:癲癇和思覺失調(Schizophrenia昔稱精神分裂症)是相互拮抗的疾病,只要引發癲癇就可以治療當時大家束手無策的思覺失調,而電擊則是從屠宰場的屠夫在殺豬之前,把豬電擊一下,比較好下殺手,得到的靈感。豬被電了,會抽搐,昏倒,所以電擊人,也有同樣效果。(註:拮抗作用是指一種物質的效應被另一種物質所阻抑的現象。)
蘇上豪醫師在其著作《胖病毒、人皮書、水蛭蒐集人:醫療現場的46個震撼奇想》「海明威之死─電痙攣治療的爭議」章節中說到:「我們現在已經知道思覺失調和癲癇是不相干的病症,也沒有拮抗關係,因此用電擊治療精神疾病患者,根本是錯誤原理引出的治療。雖然目前還有人利用動物實驗研究,想解出其治病的機轉,但證據依然相當薄弱,沒有人可以確切解釋其原理。」
正如蘇上豪醫師在書中所言,有醫療界其他的專業人士認為電痙攣療法(ECT)不人道,把它視為處罰而非治療。這種處罰性質的電痙攣手術,民眾會問,人權立國是我們政府既定政策,如此重視人權的地方,怎麼還會施行這項手術?但事實上,台灣各醫療院所,仍然在執行ECT。甚至精神衛生法的法規裡,仍然保留電擊七歲以下兒童的條款。
美國賓州保護兒童免受精神科的電擊手術侵害
2017年九月,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提出了保護兒童免受精神科的電擊手術(ECT) 侵害的法案。由眾議員湯姆.默特和斯蒂芬.金賽提出的1809 號眾議院法案,禁止對16歲及以下兒童及青少年進行精神科電擊(ECT)。
近年來台灣的發展,正加速建立以人權和法治為基礎的社會,少子化讓台灣兒童的人權更受重視。公民人權協會因此呼籲,現在正是取消對台灣兒童施行精神科電擊的時候。
如果您對這個呼籲還有任何猶豫,看看以下精神科病房的護士怎麼說。
有九年護理經驗的小郭,曾在精神科病房工作,告訴我們,在執行電痙攣療法(ECT)之前,病人需要簽署同意書,同意書的內容包括術中和術後可能併發的問題,包括:骨折,牙齒脫落,心臟驟停。
為什麼會骨折?又哪裡可能骨折?小郭解釋,因為精神科的電擊手術(ECT)就是要看到病人抽搐,所以如果病人沒有反應,便把電流量加大、或時間加長、或次數增加,直到看見抽搐、癲癇。
抽搐的、癲癇的、痙攣的人體是精神科電擊的「目標」
因為「抽搐的、癲癇的、痙攣的人體」是精神科醫生電擊的「目標」,所以四肢綁起來絶對必要,否則整個身體會亂甩、亂動。綑綁身體(身體約束)是很有技巧的,必須將病人的身體和床之間,盡可能完全不留縫隙,否則身體會無預警無方向的抽搐、痙攣,力道又猛。身體的任何地方,只要留一點空間,就可能因此發生骨折。小郭說,病人一開始躺上床時,就必須把四肢和軀幹約束起來。上身用X型結實的布條綁起來,腰臀間綁一條很寬的,有魔鬼氈的布,雙手也被裏在布裡,手心與大腿貼合。膝蓋也要保護,膝蓋一定要捆一圈,然後再綁腳踝。整個人的身體包的像木乃伊。這樣子,就算電擊造成嚴重抽搐,痙攣,身體就沒辦法亂甩亂動了。
施行精神科的電擊手術(ECT),需要短效性全身麻醉,不論是麻醉或電擊,都可能影響到病人的心臟和呼吸功能,也就是說可能呼吸會停止,或心跳停止。所以電擊時,必須同時全程給予100%的氧氣濃度作為呼吸支持。精神科醫生調整電擊機器,護士則全程看著生理監視器,觀察心跳,呼吸,血氧,血壓變化。
精神科醫生會採用70-150伏特的電壓通過腦部。小郭回憶她親眼看到的精神科電擊的場景:
「醫生開始在開機,在調伏特的時候,看起來還好。調完之後,他也還好。然後過幾秒鐘之後,病人開始全身硬起來了,肌肉僵硬。肌肉僵硬起來之後,醫生把電量調低下來之後,他就慢慢又鬆掉,就好像睡著了。
舒緩之後再調一次電擊。病人就會再次僵硬起來。差不多15秒鐘,又把電量調低。一次間隔可能15秒。會有個計時器,差不多時間到了醫生就會調下來。間歇的,連續可能做個三、四次,也可能更多。之間大概會休息差不多30秒到一分鐘吧。
每次電流通下去,病人就會抽搐。你就看到很像蝦子,背躺平的蝦子。在那邊肌肉僵硬,肌肉僵硬的在震顫的感覺。有時候甚至有些人還會眼睛上吊,看得到他表情是很猙獰的。那個畫面,你會覺得很shock(震驚)。覺得怎麼會這樣子。有些病人會一直流口水,我們會準備唾巾在那邊。因為他咬著張口器,不會吞口水,他失去自己意識,他的頭部一被電擊,就一直流口水。」
精神科知道安全電流量嗎?
雖然精神科宣稱,現在施行精神科的電擊手術(ECT)傷害性很少,但是上麻醉劑和肌肉鬆弛劑只為了掩飾病人的扭動和尖叫。麻醉劑和肌肉鬆弛劑會提高引發癲癇抽搐的門檻,意思是說,沒有上麻醉劑的人,一點點電流就會癲癇大發作;而上了麻藥的身體比較難動,因此需要撥動更高伏特的電壓通過腦部。精神科的電擊,不論打了多少鎮靜劑,身體約束再怎麼有技巧,也免不了一樣的結果:癲癇抽搐大發作和腦部細胞被電流燒烤。
精神科護理概論課本這麼陳述:「採用70到150伏特電流通過腦部0.1到1秒鐘,以引發痙攣。電流通過時,病人即失去知覺而呈昏迷狀態,繼而產生強直性痙攣約5到10秒,隨之產生陣發性痙攣約20到30秒。若痙攣過後,病人呼吸暫停須刺激病人呼吸。」(註2)
目前普遍認為生活中的安全電壓,高於24伏特(註3)就不宜直接的接觸,電流也以十毫安為安全值。更何況精神科電擊採用70-150伏特的電壓,通過人體形成的電流將有幾十毫安(註4)。「失去知覺而呈昏迷狀態」在公共安全領域,叫做電擊傷害,幾十毫安的交流電流通過身體,即可能引起心室顫動,導致死亡。經過頭部︰立即昏迷;通過脊髓︰肢體癱瘓;通過中樞神經︰中樞神經系統強烈失調導致死亡。(註5)
腦部細胞被電流燒烤的後果
孩子若意外觸電,失去知覺而呈昏迷狀態或引發痙攣,家長一定會送醫急救。現在只因精神科說電痙攣手術是「一種治療」,我們竟然可以把觸電危險的生活常識丟到一邊,刻意造成孩子觸電傷害、痙攣癲癇和腦部細胞被電流燒烤?
電痙攣療法(ECT)的後果可能包括腦部創傷、器官受損、心血管併發症、中風、認知和記憶力損傷,但除此之外,還有一件甚少被提及的傷害。當一個人突然或永遠無法記得家人,朋友的名字,無法記得如何做些簡單的工作,無法回想起接受電痙攣療法(ECT)之前的生活,那會讓病人非常震驚,震驚到足以讓他決定輕生。這很可能是名作家海明威,在精神病院裡接受了20次電擊,最後絶望的心境。
曾在精神科電痙攣手術(ECT)現場的小郭說,其實她覺得這件事很殘忍。「精神科電擊,這件事,真的沒有別的東西可以代替嗎?對腦部這一塊……我真的覺得,電擊有必要嗎?」也許小郭提出了一個許多人心中的疑問。
民眾有必要對那些美其名為幫助,甚至包裝在醫療之下的酷刑處罰提高警覺。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已經將非自願性的精神科電痙攣療法(ECT)稱之為「虐待」。精神科電痙攣對成年人來說尚且是一種具爭議的治療方式,何況是對那些沒有發言權的兒童進行這種手術?任何未經同意的電擊都被視為酷刑,精神衛生法第45條明定對七歲以下兒童的電擊,兒童沒有說不的權利,這就是酷刑。
以人道與人權之名,是時候廢除對台灣兒童的精神科電擊了。
如果您想更完整的了解精神科的電擊,歡迎點擊以下網址,觀看影片及資料,得到更多關於精神科電痙攣療法(ECT)資料,保護您與親友的知情同意權。
【影片:治療或虐待 電擊的真相】https://www.cchr.tw/ban-ect/
台灣官方網站:www.cchr.org.tw
替代醫療資源:http://www.cchr.org.tw/?page_id=445
精神科治療受害者報告:goo.gl/RAuzDr
FB:www.facebook.com/cchrtaiwan
YouTube:goo.gl/CX9FzB
(註1)精神衛生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:
https://www.ey.gov.tw/Page/9277F759E41CCD91/d7012a01-cea9-4624-bce7-6d4938e00f99
第127-131頁
「第44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,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,並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同意後,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:
一、電痙攣治療。
二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。」
「第45條 精神醫療機構施行第四十二條及前條之治療方式,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,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,始得為之:
一、病人為成年人,應經本人同意。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,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,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。
二、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三、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,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四、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應經本人同意。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病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行使同意權者,依醫療法、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。
監護人或輔助人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同意時,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。
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,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,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。」
(註2)
精神科護理概論,基本概念及臨床應用/華杏出版社,第221頁。
(註3)
第892頁。
(註4)
電壓/電阻=電流,人體的電阻平均為1700-2000歐姆。70伏特/1700歐姆=41毫安;150伏特/2000歐姆=75毫安。10毫安的電流為人體安全值。
(註5)
https://www.cic.hk/cic_data/pdf/about_cic/news_and_update/past_event/eng/Dr%20LEE%20Kwok-sing.pdf 第15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