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/公民人權協會(CCHR)調查研究小組
美國國會近期通過一項立法,授權美國 FDA(食品和藥物管理局)有權力禁止皮膚電擊裝置(註1)。在各地倡導人權的美國政府,事實上在國境之內的人權,仍然需要各類公益及人權團體大聲疾呼,以維護青少年不受虐待。
這項立法,起因於美國馬薩諸塞州的羅騰伯格中心(Judge Rotenberg Center,簡稱JRC)。這家少年管教機構,聲稱他們的業務是「服務」有行為問題、情緒障礙、自閉症的特殊青少年。然而事實上,他們是一個心理衛生機構,因為在院內頻繁使用「厭惡療法」而惡名昭彰。JRC的住宿學員九成是有色人種,他們對機構內的住宿學員實施電擊、強制約束、飲食懲罰、感官剝奪(用眼罩,耳罩等方式切斷或降低視覺及聽覺)等等傷害行為,為此,美國ABC新聞報導,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譴責該中心實施酷刑。(註2)
國際CCHR總裁珍·伊斯特蓋特 (Jan Eastgate) 表示,在美國:「兒童仍在以『治療』的名義遭受折磨。FDA 不僅應該禁止在 JRC 使用的這種皮膚電擊裝置,還應該禁止整個精神衛生領域實施電擊。」
據報導,曾經有六位年輕人,死於JRC的厭惡療法。JRC將電擊片綁束在少年身上,直接貼合皮膚,而電擊遙控器在工作人員手上。如果孩子膽敢試圖移除電擊器,遠方的工作人員就按下遙控器,電擊孩子。被電擊的身體部位,可造成疼痛、燒傷、組織損傷。
倖存者安德烈·麥柯林斯 (Andre McCollins) ,2002 年時他17歲,被固定在強制約束的「四點板」上,並在 7 小時內,被電擊了 31 次。 從監視系統調出來的影片,可以聽到麥柯林斯被處罰時,大喊「誰能幫幫我,拜託!」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,安德列的母親送他去急診,他已無法說話,身體的許多部位都被燒傷,在醫院治療長達37天。(註3)
圖說:四點板與電擊。
(圖片來源:https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Judge_Rotenberg_Educational_Center )
2000年至 2005 年間,JRC年收入從 1800 萬美元增長到超過 5000 萬美元。到 2006 年,紐約州提供了六成的住民費用——每年約 3000 萬美元。(每位學生每年的費用為 220,000 美元。)(註4)
提到電擊青少年,另一個惡名昭彰的事件發生在中國大陸。
2006年初,山東省臨沂市第四人民醫院的精神科醫生楊永信,成立了「中國楊永信網絡成癮治療中心」,聲稱這是青少年性格缺陷矯治中心,並對外宣傳自己發明了一套精神科藥物加物理的治療網癮模式。
楊永信用的是DX-II電休克治療儀,曾使用於狂躁型精神病患者,電擊的目的就是造成受害者的抽搐。他用的這款儀器因為對患者太過殘忍,早已被中國的法規及醫療產業所淘汰,因此楊永信使用的這台電擊儀器根本沒有合法的許可證。
精神科醫生楊永信所謂的網癮治療是這樣:他讓青少年躺在病床,使用電擊儀器,兩極沾濕,在孩子的太陽穴一邊放一個電極。一邊打開電流一邊問,為什麼要來這裡、玩遊戲對不對、爸媽送你到這裡覺得委屈嗎,如果回答錯了就繼續電,直到孩子承認錯誤為止。
2009年,中國大陸的中央電視台新聞,採訪了遭受電擊的青少年。少年們形容被電擊時的感受:「就是兩個振動非常快的錘子,敲你的太陽穴。」「身體劇烈疼痛,抽搐,抽搐嚴重到必須要人摁住四肢。」更有人形容,當下的感覺像被「100萬根針從腦袋穿過」。
許多人被電擊到大小便失禁,還有人走出電擊室後立刻大哭,不敢跟父母解釋。許多孩子剛開始是被家長半哄半騙的送到勒戒中心,發現要戒網癮,當場拒絶留下戒治,但在強迫孩子電擊後,很快就屈服。接著院方就要求他們跟家長懺悔,表示自己有網癮,需要留下來接受治療。甚至有家長會主動申請電擊自己的孩子,因為「電完就乖了」。(註5)
2009年七月,雖然中國國家衛生部對媒體發出通知,認為研究表明「網癮電擊療法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確切,要求各地立即停止電擊治療網癮。然而直到2016年,山東省臨沂市第四人民醫院的網癮治療中心才終於被勒令關閉。(註6)根據中國新聞周刊的報導,這些利用懲罰,令青少年心生恐懼的「治療?」網癮機構,在中國大陸竟然形成了一個大約四百億人民幣的市場。(註7)
2020年8月,美國的豪門名媛芭莉絲希爾頓(Paris Hilton)公開學生時期在猶他州的寄宿學校「普羅沃峽谷學校」(Provo Canyon School)受虐的經歷,10月9日更在當地集結抗議,要求該校關閉。
芭莉絲被稱為網紅始祖,她是美國娛樂圈的媒體寵兒,以傻白甜和炫富形象著稱。直到2020年,她推出了自己的紀錄片《This is Paris》,不但打破了世人對她的傻白甜刻板印象,揭露了她身為企業家的商業洞見,更向大衆袒白了自己人生中至暗的一段經歷,這個悲慘遭遇甚至連自己的父母、姐妹都不曾知道。
芭莉絲少女時期與家人住在紐約,晚上常溜出門上夜店玩樂,逃學又叛逆。為了矯正她的不良行為,在她16-17歲時,芭莉絲的父母把她送到了猶他州的普羅沃峽谷學校(Provo Canyon School),這是一所「青少年精神病院的強化治療中心」,然而美其名為「學校」(註8)。紀錄片中,她除了親自控訴她所遭遇的不人道對待,也找到當時的同學,一起陳述該校的虐行。這所青少年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員會毆打她、強迫她吞下精神科藥物、看她洗澡,將她裸身禁閉作為懲罰。最誇張的一次,是一天半夜,男性工作人員把她和幾個女孩帶去一個房間,沒有醫師在場,卻聲稱為她們做子宮頸檢查。男性員工要她躺在桌子上,把腿張開,手就伸進去「檢查」。現場也有女員工,卻沒有阻止指侵發生在少女芭莉絲身上。上述種種殘酷經歷,導致她多年來為常做惡夢及失眠。(註9) 芭莉絲和其他受害者在普羅沃峽谷學校舉牌、遊行抗議,更多的行動包括公聽會及網路連署(註10)。芭莉絲誓言要持續抗爭,直到所有以虐行「管教」青少年的寄宿學校、矯正中心關閉為止。芭莉絲說:「還有數千間像這樣的學校,普羅沃只是第一間。」
圖說:芭莉絲走上街頭倡議
(圖片來源:美聯社https://global.udn.com/global_vision/story/8664/5669617)
更多的倡議行動持續進行,美國國會的幾位民主黨眾議員已與芭莉絲合作推動立法,保護青少年人權。芭莉絲說:「幾十年來,『問題青少年』是一個價值數十億美元的產業,缺乏公開透明,及強有力的監督和究責機制。問題青少年產業一直在誤導家長、學區、兒童福利機構和少年司法系統。國會需要採取行動,因為兒童正在以治療的名義死亡。這是一個人權問題。民眾應該對正在發生的事情感到憤怒。」(註11)
直到 2015 年,這些以精神科「治療」為名的青少年管教「學校」中,有82%仍在積極使用隔離和強制約束等懲罰手段。(註10)在美國和英國的UHS(Universal Health Services)「行為管教」大型連鎖機構,就是普羅沃峽谷學校的擁有者。根據國際CCHR所收集的資料顯示,UHS系統的受害者眾多,各地州議員和美國國會,總計收到了近 38,000 起投訴。經由媒體調查,以及向 CCHR 提供的父母和受害者證詞,揭發了兒童和青少年在這些以「精神科治療」為主軸的行為管教機構中,遭受的性虐待、身體虐待以及約束傷害(包括死亡)。(註12)
2009年,中國大陸記者柴靜採訪精神科醫生楊永信的網癮治療中心,製作的專題報導《新聞調查-網癮之戒》,影片呈現出以下的鏡頭:
記者問家長:曾經對孩子使用過暴力嗎?對孩子有過度溺愛?過於忙自己的事情而不顧及孩子?有過不尊重孩子獨立人格、經常在言語中刺傷孩子?作為父母不懂得該怎麼和孩子溝通的?曾經的觀念中認為孩子是屬於自己的,所以可以隨意支配?認為家庭裡面有問題與孩子出現問題有關係?
每一個問題,都有超過60%的家長舉手。
記者也問了網癮少年們:是否在家庭中遭受暴力?是否覺得在家庭中很孤獨?是否需要父母的溝通與愛?
在場的孩子絕大部分齊刷刷地舉起了手。(註13)
親子問題的核心,絶大多數來自於父母本身。
公民人權協會(CCHR)創始人湯瑪斯·薩茲博士曾經說過:「生命中有兩件最珍貴,也最容易受傷的東西,那就是兒童跟自由。」台灣標榜以人權立國,然而精神衛生法中,仍允許精神科電擊七歲以下兒童及未成年人的腦部(註14)。精神科對兒童及青少年實施的電擊(ECT)「電痙攣」手術從未保證安全。美國國會禁止對兒童施行皮膚電擊,而台灣法令竟然仍允許電流經過兒童的太陽穴,如此行徑,無疑在燒烤大腦。兒童和青少年需要一個安全和有益的環境,而不是一個基於懲罰性、侵犯性和脅迫性做法的環境。
今天,電擊以「治療」的名義被「精神衛生法」用於七歲及以下的兒童,公民人權協會呼籲,是時候在台灣「停止這種虐待!」
【敬請行動】
►連署愛他不藥電擊他
►連署關閉普羅沃寄宿學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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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精神科要電擊7歲以下兒童的大腦?
►中華公民人權協會CCHR是一個有公信力的國際組織,1969年成位,在全球34個國家,有兩百多個分會。國際CCHR的共同創辦人湯瑪斯‧薩茲博士(Thomas Szasz)是紐約州立大學的精神病學榮譽教授、加圖智庫機構的客座學者,也是美國精神醫學會(APA)的終身會員。身為精神病學的專家及終身會員,薩茲博士反對精神醫學中的強制介入、欺瞞及脅迫等等違反人權的作為。
★精神科治療受害者報告:https://docs.google.com/forms/d/e/1FAIpQLSeV0uprKLlkGgF3lpO1TX1ghfoNJed1h6e0S8yTP6oEF-8E8Q/viewform
精神科治療受害者通報專線:0906-529995 市話:07-7228011
CCHR網站資訊:www.cchr.org.tw
FB:www.facebook.com/cchrtaiwan
YouTube:goo.gl/CX9FzB
(註1)https://www.wcvb.com/article/5-investigates-judge-rotenberg-center-shock-therapy/42526127
(註2)https://abcnews.go.com/Nightline/shock-therapy-massachussetts-school/story?id=11047334
https://www.bostonglobe.com/2023/01/30/opinion/will-shock-treatment-finally-be-banned/
(註4)https://nymag.com/news/features/andre-mccollins-rotenberg-center-2012-9/
(註5)https://www.storm.mg/article/221314?mode=whole
(註6)https://www.jfdaily.com/wx/detail.do?id=134199
(註7)https://kknews.cc/zh-tw/news/oaq844q.html
(註9)https://www.vogue.com.tw/fashion/article/the-other-side-you-dont-know-aobut-paris-hilton
(註11)https://www.nbcnews.com/news/us-news%20/paris-hilton-bill-troubled-teen-facilities-rcna3349
(註13)https://www.jfdaily.com/wx/detail.do?id=134199
(註14)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20030
精神衛生法
第 43 條
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,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,並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同意後,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:
一、電痙攣治療。
二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。
第 44 條
精神醫療機構施行前條之治療方式,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,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,始得為之:
一、病人為成年人,應經本人同意。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,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,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。
二、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三、病人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,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四、病人為滿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應經本人同意。但本人為無行為能力者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病人未能依前項規定行使同意權者,依醫療法、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。
監護人或輔助人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同意時,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。
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,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,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。